被告何某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21年9月向原告黄某借款50000元。借款后,黄某多次催收,何某未及时还款,便于2023年5月向黄某出具《借条》,确认借到黄某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被告胡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约定期限届满后,何某仅偿还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偿还,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何谋、胡某偿还剩余借款48000元。事后胡某表示“我是出于好心才做的担保,钱也不是我花的,怎么责任落到我头上了,我为什么要替她还钱?”。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后,胡某终于解开心中的郁结,明白自己要为做担保的行为“买单”。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主张被告何某偿还借款48000元,有其提供的款项发放凭证、《借条》以及微信催收记录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某至今未予清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黄某诉请被告何某偿还借款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某主张被告胡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胡某应当对被告何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8000元,被告胡某在被告何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原告黄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担保中,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若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是常事,但是在借贷中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担保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而作为保证人要合理评估借款人承担债务的能力并为他的行为提供担保,并且要清晰明白自身担保责任后再确认签字。最后提醒大家:面子不重要,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