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5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时因操作严重失误,与路边停靠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严重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车主无责。此次事故导致出租车因维修被迫停运25天。车辆维修费用虽由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出租车车主主张的7500元停运损失。2025年3月,出租车车主将侵权人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李某辩解道:“我已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还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就算要赔停运损失,也不该由我承担啊?”保险公司则坚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面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剖析,最终让李某对事故责任及赔偿范围有了全新的认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车主请求赔偿25天的停运损失,提交了其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照及驾驶人资料、车辆营运收入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出租车确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维修期间内无法正常营运造成损失的事实。对此停运期间的损失参照2024年度甘肃省交通运输业年均收入金额计算7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作为事故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其购买商业保险时已在相应的免责事项告知书、责任提示书等文件上署名确认,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按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约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停驶停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出租车车主停运损失7500元的赔付责任。
1.什么是停运损失?
事故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2.怎么证明停运损失?
赔偿权利人须依法提交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④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时间证明、提车单、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如何计算停运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 ×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甘肃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4.侵权人vs保险公司 谁来赔?
依据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作为保险责任免除部分。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告知和提示义务的,相应损失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