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电信公司、某电子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巧用“背靠背”调解策略化解劳务合同欠款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139-138
关键词:民事 劳务合同纠纷 欠付劳务费 “背靠背”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电信公司将某工程项目承包给某电子公司负责承建,后某电子公司又将该工程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赵某个人负责安装,赵某承接该部分安装工程后雇佣杨某完成该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工作,双方约定了劳务工资的结算方式。提供劳务结束后,杨某与赵某于2023年6月对所有劳务费进行结算,赵某尚欠杨某劳务费总计19142元,赵某在双方结算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结算完毕后,赵某并未向杨某支付相应劳务费用,杨某多次索要,赵某以等待某电信公司、某电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总承包单位尚未支付工程款等理由推脱。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信公司、某电子公司、赵某支付劳务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综治中心统筹并指派入驻专业调解员,在入驻法官指导下开展化解工作。
一是精准梳理焦点,锚定调解核心。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经认真研究,梳理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点,即案涉款项是否为劳务工资、电信公司与电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电子公司与赵某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为后续开展调解工作划定方向。
二是采用“背靠背”策略,缓和对立情绪。调解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为各方提供理性表达诉求的环境,避免直接对峙引发冲突。同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合法权益,逐步引导各方形成初步共识。
三是依法划分责任,明确付款主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沟通协调,最终各方明确三项关键共识,即案涉款项为劳务工资、电信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需担责、电子公司已向赵某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确定赵某为劳务费唯一支付主体。赵某认可该笔劳务工资由自己支付,但表示因自己近期资金比较困难,无法当场支付。
四是灵活破解付款难题,推动当日履行。考虑到赵某的实际困难,调解员为保证该笔款项尽快履行,确保杨某该笔血汗钱当天能落实到位,遂提议由总承包单位某电子公司在赵某预留工程质保金中预先提取19142元,向杨某先行支付该笔劳务工资。经过调解员与该电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该电子公司同意当天支付该款项作为解决该劳务合同纠纷所需资金,分包人赵某也同意收到该笔工程质保金后,当日将该笔劳务工资19142元全额支付给杨某。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现场签署调解协议,与此同时,各公司派专人进行开具发票、转账工作,确保款项快速到位。该案仅用时6个小时就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总承包单位某电子公司在赵某预留工程质保金中预先提取19142元,向杨某支付劳务费。当日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解纷要旨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分包领域常见的多层主体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主体涵盖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四方,责任主体难界定,且为涉民生劳务纠纷。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派调解员在入驻法官指导下推进调解工作,多方协同发力厘清责任、促成款项即时履行。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采用“背靠背”调解策略缓和双方情绪,促使理性协商。之后紧扣四方面争议焦点,逐一进行梳理并跟进做好释法明理,最终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同时,为保证实质履行,就赵某经济困难这一实际灵活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多方合力,做到当日调解、当日履行,既保证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化解此类多层主体的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推荐部门: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肃州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