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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转贷“吃利息”不可取!

来源:平凉中院 作者:虎刚刚|漫画:定西中院 韩沛燃 渭源法院 陈芳彬 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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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李某二人曾为夫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好友何某某借款,何某某通过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直到本金还完为止。但借款后朱某、李某二人迟迟不还本金和利息,何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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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判决朱某、李某二人返还何某某本金3万元,对何某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的诉求因转贷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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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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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何某某通过刷其信用卡向朱某、李某出借套现资金并约定利息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不受法律保护,对其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对于何某某出借给朱某、李某二人的3万元本金,双方的借贷行为成立,应当返还给何某某

法官提醒: 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信用卡交由其他人持有或使用。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会面临贷款逾期、出借款项无法追回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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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