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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务人多次转账备注“利息”,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秦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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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起,被告陈某以生意周转、家庭开支为由,多次向原告李某提出资金周转需求。原告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被告陈某交付资金共计20万元。被告陈某收到款项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向原告李某转账,并在转账附言中明确备注“利息”“还利息”“本月利息”等内容。后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催要本金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系双方合伙投资、共同经营产生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其转账备注“利息”系应原告要求随意填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备注“利息”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裁判】

依法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转账备注利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完整转账记录,被告虽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交任何合伙协议、分红记录、经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更为关键的是,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持续性地向原告转账,并主动备注“利息”“还利息”等内容。该备注行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指向明确,直接指向借贷关系中的利息支付行为,与日常交易习惯高度吻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被告辩称备注系随意填写,但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备注内容,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法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交付资金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期限;

2.无书面借条时,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均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3.转账时备注“借款”“利息”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强化证据效力;

4.如双方存在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应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

【法条链接】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