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常小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七个聚焦”“六个坚持”为统领,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等领域做出一系列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使得基本内涵、治理面向和价值取向上各有侧重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交汇贯通,为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做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作为全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加能动、创新的态度和举措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模式、机制、规则同步革新,在推进环资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把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战略决策转化为更好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一、落实最严法治观,守好环境安全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执行。作为审判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对严重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的惩治和预防,依法统筹和综合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长牙带电”的严规铁律。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作用,促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全面、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充分运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环境侵权禁止令等诉讼保全措施,将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为纳入司法规制和保护范围,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注重恢复性司法,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修复环境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重要方式,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种裁判方式,最大限度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二、践行两山理论,保护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两山理论的核心是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既要“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又要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使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经济优势。人民法院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在环资审判中统筹考虑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现实需要、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找准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创新审理裁判思路方法,积极探索适用“替代修复”“技改抵扣”等担责方式,以司法手段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实现惩治环境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企业发展利益之间的协调统一。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环境民生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如果说“和谐共生”侧重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正义,“公平普惠”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生态正义,两方面互为支撑,共同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要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资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持续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环境治理成效。正确认识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平等保护、优先保护、协调保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妥善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加强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释法说理,以司法审判的价值引领促推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使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不断从应然走向实然。
四、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提升环境治理实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适应的环资审判体制机制,是现阶段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要加强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实质化运行,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与行政履职在案件处理中协调联动。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性特点,深化环资案件跨域集中管辖制度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准确把握审判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形成治理合力。大力推动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创新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党委领导、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环境治理格局在司法领域深入实践,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