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81岁的王老太现年老多病,且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其丈夫亦于2022年去世,虽然育有六名子女,如今却陷入无人照看的困境。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六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应尽赡养义务。
王老太
已同三子生活了几十年,习惯了现在的生活环境,不愿去其他子女家或养老院生活;
长子
自己已经60多岁了,尚且要依靠儿女资助生活,无力承担赡养费,而且母亲还有征地补偿款;
次子
愿意出钱让母亲去养老院生活,但在其他子女家生活则不会出钱;
三子
愿意继续赡养母亲,但没有经济能力和条件独自赡养,希望其他子女一起分担;
四子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声称自己是上门女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两个女儿
在法官的劝说下表示愿意承担母亲医药费用。
裁判结果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老太已届81岁高龄并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养老金及一定的政府福利,不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和医疗所需。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定由三子照顾王老太生活起居,其余五子女每月20日前给付赡养费300元,直至王老太寿终,并明确告知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后果。判决发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拖欠的赡养费已由执行法官交付王老太。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当曾经的家庭“顶梁柱”垂垂老矣,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且每个子女的义务内容同等。这既是情理中的道义,也是法理上的要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老年人赡养纠纷,事实认定难、精神赡养义务执行难、“老养老”矛盾平衡难,而且往往情感多于理性,需要双方打开心结方能真正化解矛盾。遇到这类纠纷,最重要的是协商沟通,沟通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可以寻求亲友、村委会、居委会、当地司法所或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