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1月,二人确定婚事。丁某与王某交往期间,陆续向其微信转账、发红包,同时丁某为王某购买了价值358元的手表、价值4498元的手机、价值4955元的钻戒和黄金福字;王某亦向丁某转账、发红包,为原告购买了衣服、鞋子等物品。按照女方习俗,2022年2月被告王某至原告家“看房”时,原告家人给付其“看钱”76000元,被告向原告退回4000元,并给了原告2000元红包,实际收到70000元。举办订婚宴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76000元、开箱钱(拆箱礼)2000元、看盅钱2400元,被告向原告退回4000元,实际收到76400元。另外,原告母亲三次向王某转账3600元,共计10800元。二人未共同生活。
后双方发生矛盾,办理结婚登记已无可能。原、被告就返还彩礼事宜协商未果,故男方丁某将女方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争议焦点
一、双方恋爱期间互送衣物、小额转账、发红包等以及原告母亲在端午、中秋等节日向被告王某的转账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二、按照地方习俗女方看男方家时男方给的“看钱”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案件评析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地方习俗,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务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解除婚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某交往期间互送衣物、小额转账、发红包等,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同于给付彩礼或大额转账等以结婚为附属条件的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故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该支出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母亲向王某的转账,系逢过节依俗向被告王某给予的“追节钱”,金额较大,应予退还。给付被告的“看钱”、彩礼、开箱钱、看盅钱,金额较大,是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地区风俗习惯向被告给付,属于彩礼范围,应予以退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丁某彩礼及为结婚支出的费用157200元;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丁某所购置的手机、手表、钻戒、黄金福字;
三、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较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因此,在缔结婚约时应当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