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钱债权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内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办理金钱债权执行案件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阻却执行,对执行程序推进以及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实现影响重大。本文以甘肃省武威市两级法院2025年办理的涉冻结银行账户的异议复议案件为样本,从执行审查的角度审视冻结银行账户执行现状和执行效果,探求问题成因,提出打通堵点,破解障碍的对策和路径,为执行实务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25年,武威市两级法院关于涉冻结银行账户的异议复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账户异议占比高,位居执行行为异议类案件首位。占异议案件总数的23.4%,反映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救济意识强,对抗执行的意愿强。
二是执行争议集中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异议占账户异议的62.5%,明显多于自然人异议的37.5%。反映出被执行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冻结账户的执行行为更敏感,矛盾更聚焦。
三是异议不成立和复议维持占比高。异议不成立占账户异议的62.5%,复议维持占账户复议的68%,反映出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理由大部分不成立,主动接受执行的意识淡薄,对抗执行、规避执行的现象较普遍。
四是异议成立与复议变更和发回重新审查的占比较高。异议成立占账户异议的37.5%,复议变更占账户复议的20%,发回重新审查占账户复议的12%,执行实施和异议审查质量不高的问题突出。
五是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对异议提出复议的占账户异议的31.25%,导致执行效率不高,“案-件比”增高。
二、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利用异议复议程序对抗执行
虽然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但经审查大部分异议不能成立。主要表现为:一是以程序权利对抗执行,法人和其他组织多以资金有特殊用途,专款专用;自然人多以基本生活保障、属优抚政策资金、案外人共有等为由对抗执行;二是证据明显缺失或仅有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理由明显不成立,其目的即拖延和阻止执行;三是经营恶化,履行能力不足,账户内资金对其存续发展至关重要,试图通过异议复议延缓执行,改变僵局;四是误读误解司法政策。比如,将基本生活保障金、养老金等资金的用途和责任财产混为一谈。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账户设立门槛较高,生产经营中的交易、资金收支对账户依赖度高,转移隐匿财产难度大,更易被法院冻结控制,执行争议相对集中,异议复议占比高。
(二)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阻却执行
此类情况绝大多数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提出,主要表现为:合同债权人以资金为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以只能自己受偿为由对抗执行;质权人对保证金账户提出异议;以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先权利为由,对“保交楼”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主张权利,也有以参与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经分析,该类案件中账户名实不符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名为保证金账户,但资金随意进出,不具备财产特定化和账户特定化特征,债权人对标的财产也未能实际控制。更有甚者,被执行人异议被驳回后,利害关系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账户异议。互相串通,阻止执行的意图十分明显。
(三)法律规范粗疏,执行依据缺失、规则不明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应对执行中各类账户纷繁复杂多样的情形;二是已有的规定和答复不能满足执行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比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农村一卡通”账户、政策性奖补资金账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账户、拨付至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财政预算资金等能否豁免执行;三是行政法规对某类特殊账户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只能靠法官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裁判,当事人亦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一案未结多案又生,定分止争效果差,也是服判息诉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执行措施前调查审查不全面,权利义务告知不到位
集中表现为:一是对是否属于不得冻结的财产和情形不加区分,一概采取冻结的倾向和做法明显;二是对特殊账户识别随意,或不加识别即冻结;三是冻结后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告知或告知不正确。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的保留和提取、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在优先受偿权未实现前可冻不可划等;四是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执行措施不统一。冻或解宽严失度,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如对财政拨付至党政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基本账户的预算内资金,是否属于专用资金或其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执行其他债务理解不一,执行不同。
(五)执行审查的纠错功能发挥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异议意见,忽视相对方的答辩意见,审查程序流于形式;二是裁执分离的制度优势未体现出来,要么因当事人信访等压力迁就执行实施中的错误,要么不顾执行实际,人为割裂裁执联系,否定正确的执行行为;三是异议复议裁定存在证据审核不严,认证笼统,以说理代替法律规范,论理缺乏针对性,不足以让人信服。如对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收支用途疏于详细审查认定,习惯于凭当事人陈述和办案经验认证;四是执行审查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执行审查工作。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冻结账户的执行行为,细化操作规程。一是将执前询问、调查、核实,作为冻结账户的必要条件,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对线上查询后存疑的账户及时调查核实,防止将不得冻结的账户草率冻结。同时,也要防止行动迟缓导致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二是冻结后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当事人的疑问给予正确的释明;三是执行员对当事人的异议初步审查审核时,发现冻结错误的应立即解冻;冻结正确的,应通过释法说理,努力将矛盾消除在执行实施阶段。当事人坚持异议的,依法导入程序,确保其救济权利。
(二)出台关于执行银行账户的司法解释,以制度供给消解执行争议。账户执行适用范围广、频次高,影响面广、涉及主体多,是执行工作的基础性行为,亟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司法关切,总结执行经验,结合执行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制度之治支撑“有效解决执行难”。既要立足当前,针对执行实践中的困境提供司法依据,又要面向未来,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司法原则和适用规则。充实完善现有司法解释的空白和不足,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之外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回应该条第八项规定。开展府院联动会商,发布涉银行账户管理的行政法规,将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有效衔接。适时出台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相类似的工作指引、工作纪要或操作规程。以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引当事人行使权利,规范司法人员的执行行为和审查行为。
(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切实发挥执行审查的监督功能。一是结合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裁执分离运行机制,重视执行审查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裁执分离不隔离,监督不缺位,支持不越位;二是全面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据证据对账户名称、设立和管理、性质,资金的来源、流向、用途、性质、归属作出认定,该不该冻结应依照证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判断。坚决杜绝脱离证据认定事实和裁判,摒弃凭经验裁判;三是增强法律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当事人的诉求明确回应,依法辨析。
(四)重视前端治理,防止权利滥用,提高执行效率。积极推行四项制度:一是诚信诉讼承诺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在异议复议审查前或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保证书,防范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二是类案指引制度。在异议、复议立案前,将系列案件、相似案件、同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本院生效案例向当事人宣讲和解读,引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异议前和解制度。执行员组织各方当事人立足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促成当事人和解,减少执行争议和异议;四是审限预警督办制度。为保证执行程序高效运行,防止拖延执行,要树立“法定审限是案件最长审查时间”的理念,对审限至二分之一的案件预警,对审限至三分之二的案件督办,以法院的快审应对当事人的拖延。以上制度在笔者所在法院已实行多年,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