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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案例|朱某甲与朱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化解案

——“府院联动+基层网格+情理法融合”化解同居析产纠纷

来源:省法院立案一庭、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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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化解案 

——“府院联动+基层网格+情理法融合”化解同居析产纠纷 

入库编号:D2026-161-1-020-192  

关键词:民事 同居关系纠纷 感情破裂 财产分割 府院联动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朱某甲(男)与朱某乙(女)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并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居住在朱某乙原有房屋,朱某甲出资1.9万元维修翻新该房屋,并将共计12余万元工资交予朱某乙用于日常开销。朱某甲名下旧面包车被出售0.6万元后,以其名义按揭贷款10余万元购买新车供朱某乙使用,车辆按揭款由朱某甲偿还,并已还清。后双方因琐事多次争吵,2023年9月开始分居。2025年1月,朱某甲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纠纷根源在于情感纠葛,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衍生新的矛盾,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为妥善化解纠纷,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府院联动,成立调解小组。在综治中心统筹下,法院会同乡政府、派出所组建调解小组,联合制定“疏解情绪+实质解纷”的化解方案。针对朱某甲激动情绪反应,当地派出所干警迅速反应,通过法律释明、情绪疏导等方式维护现场秩序,有效避免肢体冲突和矛盾升级,保障调解安全、有序推进。 

二是情感疏导,引导解开心结。入驻综治中心的调解员联合双方所在村委会人员,利用熟人社会优势,与双方“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一方面,结合地方特色与朱某甲共情,充分肯定其长期付出,有效缓和其激动情绪;另一方面由“乡贤”出面与朱某乙沟通,从双方多年感情到朱某甲付出,唤起往昔情感,打破调解僵局。经多轮“面对面”沟通、“背靠背”调解,双方形成“一揽子”化解纠纷的共识。 

三是情理法融合,助推实质化解。法院联合调解员、双方所在村委会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深入了解双方财产情况和诉求,以“法律为底线、以乡约为纽带”,努力寻找调解平衡点。调解伊始,朱某甲提出20余万元的补偿诉求,朱某乙仅愿给付8万元,调解小组针对性调整调解方式和调解方案,将法律刚性与乡约柔性相结合,厘清朱某甲购置的车辆应属其个人财产,以及日常开销无需返还等法律问题,结合朱某乙系车辆实际使用人等情况,最终达成车辆过户至朱某乙名下,由朱某乙给予朱某甲经济补偿11.5万元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又契合乡土社会处事逻辑,推动双方在“合法合情合理”框架内达成调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朱某乙自愿给予朱某甲经济补偿11.5万元;双方同居期间购置车辆归朱某乙所有,由朱某甲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互不干涉对方后续生产生活,纠纷就此了结。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7条、第298条、第3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析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分割,还涉及情感纠葛的化解,兼具“情感+利益”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在综治中心统筹下,法院邀请村委会、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共同参与,组建调解小组,有效衔接司法专业力量与基层治理资源,发挥村委会、派出所熟悉乡情民意的优势及职能作用,避免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激化矛盾引发衍生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以情理法融合为方法,事了人和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开展释法明理,消解当事人“心结”,将法律刚性与情感的柔性相融合,精准挖掘双方利益平衡点,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达到“情理法融合”,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文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文县人民法院 文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丹堡司法所 丹堡派出所 丹堡镇杨杜沟村民委员会 丹堡镇梁家坪村民委员会 文县丹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