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上、下楼邻居,张先生装修时将空调安装于开发商预留位置,但后续更换为更大功率的空调设备,并将外机移出预留位置。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存在移机行为,且安装在窗户外侧的大功率空调外机距离其卧室窗户太近,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及家人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将空调外机移机至合理位置。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移动空调外机至开发商预留位置。
原告王女士诉称,其居住某小区1单元101室,张先生居住在其楼上201室。张先生将一台大功率中央空调新风外机移机至距离其卧室窗户不足1米的外墙上,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现空调的噪音严重影响其家人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移动空调外机至合理位置。
被告张先生辩称,空调外机位置并非随意安装,是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基座上,由空调厂家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空调外机不存在噪音及墙体震动问题,其已经尽可能避免影响一楼邻居的正常生活,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系某小区101室的产权人,张先生是201室的产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2021年张先生将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位于101室北侧外墙由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基座位置上。2024年6月,张先生将空调外机移出开发商预留位置,移到101室北侧外墙中部。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及震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201室空调关闭的情况下,101室北卧室处环境噪声昼间及夜间测量值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1室空调开启时,101室北卧室外环境噪声昼间及夜间测量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由此可知,张先生所安装的空调外机开启时致王女士房屋北卧室外的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客观上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张先生空调外机应移机至合理位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移动空调外机至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安装基座位置。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反之,则可能降低生活质量甚至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由此可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要从这些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受到侵害或者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当然,相邻权利人之间有必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部分生活场景中,相邻权人之间可能会不可避免的互相影响,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原则进行利用,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
譬如本案中,楼上住户室内安装空调势必会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及其产生声音分贝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楼下住户的影响,而张先生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距离王女士卧室窗户过近,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空调开启时,王女士北卧室外环境噪声昼间及夜间测量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必然影响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相处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使用和设施安装等方面。本案的判决也为人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警示意义。在安装类似空调外机等设备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需求和便利,还需充分顾及邻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安装引发纠纷。邻里之间通过合理协商与科学规划,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类似的矛盾,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
(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