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买卖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纠纷便是在房屋过户环节,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房产登记为准,但现实生活中,买房人支付了购房款后,原房主不配合办理过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遇到了原房主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基本案情
杜某原是西固某国企职工,在2003年将单位分配的一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王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杜某交付了原始购房发票,并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自交易完成后即入住该房屋,至今已居住二十年。二十年间,房价显著上涨,该房屋现市值已接近百万。
2023年,王某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立即前往房管部门咨询,却被告知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原房主杜某名下。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当年的约定配合过户,但却遭到了杜某的拒绝,于是,王某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就二十年前的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双方均对交易事实及《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有效性表示认可。但被告杜某辩称,其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发生在二十年前,二十年后涉案房屋才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如今涉案房屋的价格较二十年前翻了不止十倍,如果依据二十年前的协议要求其现在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明显有失公平。所以杜某要求王某先行支付一定的差价补偿,然后再将房子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法院裁判
由于案件年代久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二十年,其要求被告杜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杜某以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王某先行支付差价补偿的辩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要想取得房屋物权,就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因此,如遇到类似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