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房客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向我要钱,房客享受的服务凭什么让我买单?
这是近日西固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物业合同纠纷的调解现场,被告王某始终不明白,享受物业服务的明明是别人,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求他支付物业费。
王某是西固区小区的业主,2020年5月将房屋出租给来兰务工的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一年。张某入住房屋后主动提出续租一年,双方又再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4月,张某因工作地点变动搬离了房屋,并向王某交还了房屋钥匙,但没过多久,小区物业找到了王某,称该房屋自2021年5月起就没有交纳物业费用,要求王某限期清结,但遭到了拒绝。双方屡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于近日将王某起诉至西固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原告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是与房屋业主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王某之后将房屋出租他人,但并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故王某无权以自己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但被告王某表示,自己虽然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的承担,但张某在入住房屋后曾交纳过一年的物业费,说明物业公司已经同意并接受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用,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找承租人张某追讨拖欠的物业费。
其实在生活中,与被告王某情况类似的房东不在少数。不少房东认为,自己将房屋出租后,是租客享受了租房期间的物业服务,理应由租客缴纳这部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作为收费方,应该视情况,按阶段收费,谁享受谁买单。这样的想法其实存有误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与承租人张某并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谁支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王某支付物业费用,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订立的,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交纳另有约定,物业公司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当承租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时,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交费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在支付物业费后向承租人追偿。
至于有些业主以自己将房屋出租他人,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调解中,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王某逐渐走出了自己的认识误区,同意承担交费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