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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孩子!

来源:西和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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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和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妥善化解了双方长达七年之久的矛盾,并发出了西和县人民法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我不管,我就要我的孩子。如果法院不把孩子判给我,我就不同意离婚,我的父母也就活不下去了,孙子是他们的命根子。我和她已经7年没见面了,婚姻关系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是孩子必须由我们这边抚养。”被告董某(男)激动地在手机视频里说到。

 

“你先冷静,情绪不要激动。我们现在先进行庭前调解。鉴于你们双方之间已经长达7年没有见面,而且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你们夫妻双方的感情也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你们先冷静的考虑一下婚姻关系是否还能存续。”因被告董某外出务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案件承办法官吴谦通过视频连线方式,给董某做着调解工作。

 

“孩子是我生的,我也愿意为孩子付出所有,我跟他没有感情了,但是孩子永远是我的孩子,我也愿意承担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其他所有费用……”法庭之上,原告杨某(女)已是泣不成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代表和孩子亲子关系的消除,孩子永远是你们的孩子。”吴谦法官给杨某耐心普及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与法条。

 

“虽然你们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但希望你们双方理性看待并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和睦的生活环境”。经过细致温情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杨某与董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董某抚养,由杨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杨某可随时探望孩子,被告董某应予以协助。

 

为避免离婚后就子女探望、抚养费支付等引发更大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吴谦法官专门为当事人制作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杨某、董某收到提示后,均表示会妥善处理孩子的探望问题。

 

承办法官吴谦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在办案笔记中写下这样一段话:

 

离婚并不意味着失败,而是一种新的开始。无论你们的决定如何,都要尊重彼此的感受和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孩子的需求和利益,孩子是无辜的,他们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支持。请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让他们感受到你们的爱。离婚后,也要学会放下过去的怨恨和矛盾,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不要让过去的阴影影响到你们的生活和幸福。最后,希望你们能够从这段经历中吸取教训,更加珍惜未来的感情和生活。愿你们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此番过后,人生皆是坦途,愿你们今后的生活一切顺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