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中,“先行调解”作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关键环节,正焕发着蓬勃生机。它宛如一座桥梁,连接着法律规范与民众诉求,以“化干戈为玉帛”的独特姿态,温和、高效地化解着矛盾纠纷,已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路径。
而当我们回溯中国法律文化的长河,会发现这一制度并非无源之水——它深深扎根于“和为贵”的传统法律精神之中。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法律文化,恰似一座蕴藏丰富的宝藏,为做好先行调解工作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养与智慧启迪。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提升先行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效果,推动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和谐理念,奠定思想基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和”为贵,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等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古人对和谐社会的向往与追求。这与当代“枫桥经验”强调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核心要义不谋而合。这里的“无讼”,并非回避矛盾,而是主张通过非对抗性方式化解纠纷,避免诉讼带来的对立与消耗。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族长、乡绅主持的“乡里调处”,官府主导的“州县调处”,早已成为解决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的常规方式。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下,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诉诸激烈的对抗性诉讼。这种对和谐的崇尚,与先行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标高度契合。
这些制度设计与实践,其本质上就是“先行调解”的早期形态。它们不仅有效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张,更维护了基层社会的伦理秩序,这种“情、理、法”交融的解纷智慧,为先行调解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石。
先行调解旨在通过第三方介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精准把握“和为贵”的核心价值,将其融入先行调解的价值导向,能够让调解人员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利益平衡,以温和、包容的态度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往往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而是兼顾人情伦理、风俗习惯,通过“讲情理、摆事实、引法条”,引导当事人摒弃“争一口气”的狭隘观念,树立“和为贵”的处世哲学,让双方在情感共鸣中达成和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例如,在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中,运用传统和谐理念,以亲情、友情为纽带,唤起当事人内心的温情与善意,促使他们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最终达成和解,修复了破裂的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氛围。
道德教化,提供价值引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德法相辅,将道德教化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法律的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而道德的引导也能促进法律的遵守。在纠纷解决中,道德规范往往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
先行调解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更要关注纠纷背后的道德因素,通过道德教化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思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引导和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等传统美德。
对于因违背道德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如不赡养老人、邻里侵权等,还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责任,改正行为。同时,对守约方进行安抚和鼓励,肯定其维护道德秩序的行为,增强其法律信心和道德自豪感。通过道德教化与法律调解的有机结合,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纠纷,还能起到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作用,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例如在山西浮山,“弟子规+调解”模式,将儒家经典中的伦理规范转化为“德法交融三步法”,通过道德溯源、法理阐释和情感修复,实现了教化与解纷的双重效果。在安徽,“六尺巷调解法”借“让他三尺”的典故,衍生出“听、辨、劝、借、让、和”六步操作规程,将谦和礼让精神化为可操作的调解步骤,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推广。
调解智慧,提供方法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智慧。从古代的乡里调解、宗族调解到民间的行会调解、商事调解,各种调解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例如,“背靠背”调解法,即调解人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诉求,然后再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避免双方在面对面交流时因情绪激动而使矛盾升级;“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体会对方的处境和感受,从而增进相互理解,缩小分歧;“案例引导”调解法,通过讲述类似纠纷的成功调解案例,为当事人提供参考和借鉴,引导他们做出合理的选择。
这些传统调解方法和技巧,是先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先行调解工作中,我们可以继承和发扬这些传统智慧,结合现代调解理念和技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效,也让调解工作更接地气、更具温度。
例如,我们可以借鉴传统“乡里调处”经验,在社区、乡村建立“调解工作站”,让调解力量下沉到矛盾纠纷发生的源头;在当下互联网时代,我们还可以利用线上调解平台,开展远程视频调解,打破时空壁垒,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让“枫桥经验”在数字时代焕发新活力。
同时,将传统调解方法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相结合,通过对多元解纷案例库案例等大量调解案例的分析和挖掘,为我们提供精准的调解建议和方案,提升调解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更重要的是,通过调解,可以进行法治宣传,将“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融入现代公民法治素养培育中,引导公众形成“遇事找调解、纠纷先协商”的习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继承传统,推动创新发展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并非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要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推动先行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方面,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将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例如,将传统和谐理念与现代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相结合,在追求和谐的同时,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将传统道德教化与现代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调解过程传播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
另一方面,积极借鉴传统调解的成功经验,结合现代社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调解机制和模式。例如,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体系,在人民法院设立诸如甘肃省陇西县法院“老兵调解室”“黄芪法庭”等等特色调解机构,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方面的优势;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熟悉法律知识,又了解传统文化,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和调解技巧的专业调解人才,为先行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唐·魏徵《谏太宗十思疏》)传统法律文化是先行调解工作的“根”与“源”,而现代法治精神则是其“干”与“叶”。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解纷智慧,坚守现代法治原则,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方能让先行调解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结 语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增广贤文》)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做好先行调解工作,本质上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国家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但它绝非怀旧式的复刻,而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土壤与实践需求,让古老的智慧焕发新的生命力。
处在新的历史时期,先行调解工作既要深植传统文化的沃土,又要拥抱现代文明的成果。这不仅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弘扬,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不仅有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更加完善的多元解纷体系,更能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支撑。
让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和谐理念为指引,以道德教化为支撑,以创新方法为手段,不断提升先行调解工作的水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