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作为一名法官,发现案例、培育案例、编报案例、适用案例是与审判执行同样重要的本职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培养和提升案例工作水平,体现的是法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一、案例工作是法官的“责任田”
张军院长指出:各级法院、每一名领导干部,都要更加重视建好用好案例库,切实做到“以用促建”。案例库有可参考案例,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援引,当事人有争议,都应当下载,充分释明裁判理据;无可供参考案例,在办案件原则上应提交审委会讨论,提炼观点、理念、规则,总结为案例及时报送、争取入库,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普惠的法治公共产品。因此,加强案例指导、检索编报案例,不是法院干警可有可无、可干可不干的附带性工作,而是落实审判责任制的法定要求、制度要求。作为一名法官至少应当承担案例查询检索、报告说明、“育案成例”以及“援例释明”四种责任。
首先,关于查询检索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明确规定了入库案例“强制检索”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索、查询案例既是法官办对案件、办好案件的前提,也是法官担负的法定职责。如果不查询检索相关案例,法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
其次,关于报告说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因此,法官在案件评议、讨论过程中,需要对案例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既要说明有无可资参照、参考的案例,也要说明在审案件是否参照、参考相关案例,并对检索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再次,关于“育案成例”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20条明确了经案例检索后没有参照、参考的三种不同情形即工作要求,分别是,1.经检索未发现案例库收录相关案例的:审理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经检索发现案例库收录类似案例,但本案不宜参考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3.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本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30日内编写案例,并报请入库。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对在办案件,负有明确的“比对培育”、讨论说明和编报入库责任。这种层层递进的制度设计,根本目的就在于引导法官通过落实强制检索,发现更多的“空白案例”,培育更多的“新”入库案例,也可以称之为法官的“育案成例”责任。
最后,关于“援例释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对加强释法解疑都有明确要求。比如,《甘肃法院释法解疑工作指引》规定,要巧用案例解疑(释法解疑应当用好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案例库参考案例和全省法院参考性案例,把更具权威、更有公信的典型案例、成熟案例用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等公认之理用好,把亲情、友情、爱情等人之常情用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发自内心认可法院、认同裁判、息诉服判,提高释法解疑的权威性、说服力。对疑难问题应当深入研究,及时转化为答疑意见或指导案例,为类案释法解疑提供参考)。不严格落实学习案例、检索案例、编报案例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官而言就是失职。从程序上讲,案件办理就存在瑕疵;从释法解疑角度讲,法官就不能更好地把法理价值、法律关系和矛盾冲突释明、释透、释到位,很难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二、案例工作是法官的“自留地”
目前,开展理论研究的方式和途径,不外乎就是作调研报告、写专业论文、作课题研究这几种类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全国法院近5年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数量做了详细统计,其中,2024年全国法院干警在29个法学类核心期刊发文总数为283篇,以全国法院35万干警总人数计算,2024年全国法院法学类核心期刊发文数与干警人数比为0.0008:1,也就是每万名干警发文数量不超过8篇。但作为法官,我们相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研究人员,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那就是我们可以去研究案例。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现有4884篇入库参考案例(截至2025年5月31日)与全国法院12万法官人数计算,比值为0.0407:1,即每万名法官参考案例数超过400篇(以法院干警总数来衡量,万名干警参考案例数也接近140件)。所以说,案例研究是法官或者说法院干警专属的“绿色通道”。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在这片“自留地”中耕耘不出多少成果,就是最大的资源浪费。
三、案例工作是法官的“储备田”
作为一名法官,能够有案例入选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或者人民法院案例库,既是对业务能力的充分肯定,也是业绩评价的重要“加分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例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激励机制。可以将案例报送和采用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评范围,并依据法官法等规定,对案例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晋职晋级、法官入额、审判业务专家评选、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可以将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成果作为优先考核评价标准。《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要将入库参考案例的推荐、选编、审查、使用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正在开展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选中,入库案例数被作为可以优先推荐的条件之一。在案例工作中成效突出的法官,在审判业务专家评选中,也必然优势更大。因此,从提升职业荣誉、综合评价的角度讲,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培育,对于每一个法官而言,都是难得的利好、重大的机遇。
作者简介: ✪ 孙立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