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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文化 | 唐代判词中“法理情”的融合及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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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是重要的法制史资料,传世文献中的唐代判词主要见于《文苑英华》和《全唐文》。在总数约5万件的敦煌遗书中,法制文书占比并不高,《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中收录了法典写本及判集残卷29件,其他如判词、争讼状牒、法律档案等残卷几十件,其中包括5件唐代判例,但大多为“科判”,属于实际断案所写的“案判”并不多。这些判词格式固定,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款款合律、文笔朴素、剖析具体、事理贯串,显示出相当高的法律解释和推理水准。

唐代判词中“法理情”的融合


为父杀牛判


“判题:韩孝随父行,牛惊抵人,恐损父,遂以刀杀牛,牛主论告孝,请价陪填事。判词:天经地义,道冠生灵,立身扬名,德光终始,见危授命,宣尼以为美谈。临难捐躯,马迁述其遗烈,韩孝忝曰人子。先随父行,逢莹角之初,惊似冲燕垒,遇奔蹄之暂跃,若走秦郊,仓黄怡性之忧,倏忽虑庖之患。霜锋一举,若庖丁之刃游,冰锷聊挥,似宰夫之断割。原始虽称犯罪,要终未可论辜,既符名教之规,还申壮勇之节,酬价匪亏公理,与直有惬私家,庶叶平反之词,以表从轻之典。”
这一判词出自《文苑英华》,案情是:韩孝与父亲一同出行,途中遇到因为受到惊吓而四处冲撞的牛,牛正要用角抵撞行人,韩孝担心牛伤害父亲,当场用刀杀死了牛。牛主人状告韩孝,要求他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判词首先指出“天经地义,道冠生灵”,承认孝道的价值,紧接着肯定了韩孝的义举,称其“见危授命”“临难捐躯”,为“人子”楷模。随后论述法理,《唐律疏议·厩库》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此条明确将屠杀官私马牛定为刑事犯罪,无论杀牛者身份如何,也不论杀牛动机,均需承担刑责。此外,《唐律疏议》还规定:“畜产欲抵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亦谓登时杀伤者。即绝时,皆为故杀伤。”判词称韩孝“原始虽称犯罪”,即认定其“恐损父”而杀牛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要终未可论辜”,认为韩孝“既符名教之规,还申壮勇之节”,所以“酬价匪亏公理,与直有惬私家,庶叶平反之词,以表从轻之典”,即虽然韩孝的行为违法,但考虑到其行为是为了维护父亲的生命安全,符合儒家道德规范,且体现了见义勇为,最终判决韩孝以赔偿牛价代替刑罚。

这一判词体现出唐代司法在“礼法结合”原则下,对“孝道”等儒家伦理以及父子亲情的灵活考量,既坚持了法律规定,又维护了伦理、亲情,凸显了《唐律疏议》“半准乎礼,半准乎法”的二元价值取向,是融合“法理情”的典范。


取桡致殂判


“奉判:郭泰、李膺,同船共济,但遭风浪,虽被覆舟。共得一桡,且浮且竞。膺为力弱,泰乃力强,推膺取桡,遂蒙至岸。膺失桡势,因而致殂。其妻阿宋,喧讼公庭,云其夫亡,乃由郭泰。泰供推膺取桡是实。郭泰,李膺,同为利涉,扬帆鼓枻,庶免倾危。岂谓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漂沦。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忧,一弱一强,俄致死生之隔。阿宋夫妻义重,伉俪情深。悴彼沈魂,随逝水而长往,痛兹沦魄,仰同穴而无期。遂乃喧诉公庭,必仇郭泰。披寻状迹,清浊自分。狱贵平反,无容滥罚。且膺死元由落水,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之咎。各有竞桡之意,俱无相让之心。推膺苟在取桡,被溺不因推死。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宋无反坐,泰亦无辜。并各下知,勿令喧扰。”

这一判词出自唐代敦煌文献《文明判集残卷》(编号P.3813)。该判集中的判文均以“奉判”起首,结尾附“并各下知”等程式化用语。判词主文采用骈文写作,在事实陈述中强化感染力。有学者认为这类判词所涉及的案件人物、事实、法律争议均源自现实,裁判逻辑符合唐代司法实践,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唐代司法情况。

该案案情是:郭泰、李膺同船共渡,遭遇风浪,船翻落水,二人“共得一桡,且浮且竞”,郭泰力强“推膺取桡”,李膺因“失桡势”而死亡。李膺之妻阿宋认为其夫死亡是郭泰造成的,因此“喧讼公庭,必仇郭泰”。

判词首先明确了事实“泰供推膺取桡是实”,主观上“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忧”,为了自救而争夺桡;客观上“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漂沦”,环境恶劣、风险很大。随后强调“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之咎”,将李膺死亡归因于自然灾害,切断郭泰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增加了判定郭泰无罪的可接受性。同时,《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诬告者须承担其诬告罪名对应的刑罚。针对阿宋是否因“诬告”而“反坐”,判词考虑到“阿宋夫妻义重,伉俪情深”“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即轻易地判断对错或施加惩罚过于草率,遂判“宋无反坐”,体现了对律条的灵活运用,实现了“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唐代判词中融合“法理情”的启示

何为“法理情”?简言之,“法”是高度抽象化的“理”和“情”;“理”是经过洗练的“情”;“情”是补充。三者并非对立,需要综合考量运用,以提升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唐代判词往往严格援引《唐律疏议》等律令,即“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体现出律令为纲的特征。当律令无明文时,以儒家伦理等为裁判依据,如援引《春秋》“子为父隐”精神,豁免义子藏匿养父之责;承认“惧死求生,人之常性”,将求生本能正当化为免责事由。在“情”上体现司法的包容性,强调体恤伦理困境和修复社会关系。通过“法理情”的融合运用,唐代形成了极具韧性的纠纷化解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构建“披寻状迹—清浊自分—量情裁判”的逻辑链

唐代判词在综合运用“法理情”时,强调逻辑链条的构建,即通过事实认定、法律要件拆解论述、情理补强的逻辑链设置,从事实、证据、归责、衡平等方面进行有逻辑的法理分析,展示“法律本于情理而立”,从而符合社会朴素认知和道德观念,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首先,注重事实还原,如在“取桡致殂判”中,详细追溯覆舟、争桡、推搡的完整过程,建立时空行为链。同时,比对当事人供述,“泰供推膺取桡是实”,固定了案件事实。

其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定性与逻辑推理确定责任,如在“取桡致殂判”中,明确定性了死亡原因,“膺死元由落水,覆舟自是天灾”;通过分析推理确定了责任承担,“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宋无反坐,泰亦无辜”。

再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兼顾人伦、家庭、道德等人情,如在“为父杀牛判”中,判词认为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韩孝的行为本来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符合人伦、孝道,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以赔偿代替刑罚,在清晰论述责任的同时,实现“法理情”的融合,体现出对于伦理的关怀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运用语言精练、修辞生动的表达技法

唐代在综合运用“法理情”说理论证时,擅用表达技法,使判词繁简得当,分析问题具体,论述观点前后贯通。

首先,语言精练。唐代判词适用固定的开篇范式、逻辑术语,正确反映当事人主要争点,繁简得当,提升了文书效率。如“为父杀牛判”的判题为“牛惊抵人,恐损父,遂以刀杀牛,牛主论告孝,请价陪填事”,一句话既说明了案情也明确了诉请。判词中“原始虽称犯罪”中的“虽”字通过转折句式平衡情法,是典型的唐代判词风格。再如“取桡致殂判”以“奉判”开篇,判词以四字句为主,如“巨浪惊天”“痛兹沦魄”;简短的语言中因果论证层层递进,如“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一弱一强,俄致死生之隔”。这两篇判词仅用几百字就完整呈现了案件全貌和法律推理,体现了唐代判词语言之精练。

其次,修辞技法成熟。唐代判词除运用对仗、排比、设问等基本修辞技法外,还融合了独特的司法表达策略,结合文学性与法律论证需求,形成特色修辞体系。“为父杀牛判”通篇采用四字、六字对仗句式,如“天经地义,道冠生灵;见危授命,宣尼以为美谈”;并通过引用经典增强判词的权威性,如援引《论语》中的“见危授命”论证护父正当性。“取桡致殂判”中运用了设问,如“膺死元由落水,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之咎”,以此强化论证。

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判决若能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分析其法理、事理、情理,将有助于在法律范围内寻求案件办理效果的最优解,使实质性化解纠纷成为可能。唐代判词注重对“法理情”进行充分论证,对于增强社会法治信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彰显司法的人文主义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下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