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艺苑里的一朵靓丽奇葩,最显明地体现了 中国文化的精神,是中国文化最具代表性的精神符号。它在黑白虚实、点 画线面的千变万化中,完成了人的精神创造和情感宣泄。其独特的社会功 用是其他任何艺术载体所不能替代、不能比拟的。笔者将以“法律人”的 “法眼”视角,对书法艺术的社会功用作以解析。
一、书法艺术与法治结合产生的促和向善功用
从我国传统书法的历史沿革来看,书法借助龟甲、兽骨、竹简、碑 石、纸帛等载体表现人类的思想情感、精神追求,通过真、草、隶、篆等 书体表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形式上追求美观、雅致、大方,内容上 倡导人心向善、从善如流,以达极至和谐的境界。从法治的过程来看,执 法者依照法律规约,采用判决、裁定、调解等司法文书形式,扶正祛邪, 惩恶扬善,倡导诚信,制裁侵权,规制社会公众共守规约、循规蹈矩,促 进社会和谐。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书法艺术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用与法 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追求的价值目标上是高度统一的。纵观历史,艺 术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历来是统治者治理国家、教化民众的有效措施。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目标是殊途同归的,理想境界是高度一致 的,都是统治者为完成其政治使命而采用的不同形式的工具,都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统一 思想、凝聚人心,形成一定的行为、道德、价值等评判标准,规范民众言行,提高民众素 质,营造公平正义、善良诚信、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
二、书法艺术与法律结合产生的强制约束功用
从殷墟出土的龟甲、兽骨上依稀可辨的图案上可以判断,当时的巫史、占卜文化盛 行,这些存附在祭祀典策以及占卜工具上的图文,可称之为中国文字的雏形,它们存在的 意义非常重大。在当时的社会中,这是一种象征、一种法令、一种图腾,其主要的功效就 是精神导向、教化民众。公元前 536 年,郑子产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史称 “铸刑书”,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终结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封建王朝后,进行了统一全国文字的工作,确定小篆为全国统一通用 文字,结束了“文字异形”的状况。甘肃省镇原县出土的“秦诏版”,传为秦丞李斯刻,全 版篆书 40 字,即“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 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秦诏版”上面所记载的文字,相较郑子产“铸刑 鼎”的文字,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是我国早期比较成熟的金文了。从书法的角度赏析,所 刻文字,遒劲有力,点画到位,具有高度的艺术性。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内容的针对性、 实用性极强。它是两千多年前我国有关度量政策的法典,为促进秦朝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在当时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下,如果单一地进行说教和演示,是根本不现 实的,也是无法达到法律的普适效果的。因此,法律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进行传播和 普宣,才能发挥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以“秦诏版”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典律文,就 是传统书法与法律紧密结合的范例,借助书法艺术这一有力、有效载体,大大加快了法律 施行的进程,增强了法治的效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书法艺术潜移默化地成为统治阶 级权力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而行之有效的手段。书法与法律的结合,是外在与本质的关 系,因此产生的相应约束力也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存世至今的古代法典,不仅具有较高 的法律史学研究价值,而且具有较高的书法艺术水准,可以说,既是法律宣言书,又是书法艺术品。
三、书法艺术与政治结合产生的导向考量功用
书法艺术与政治的紧密结合是历史的必然。因为,我国古代官吏身兼行政、司法、执 法、管理等多重职能,而书法又是官吏的必修课和基本功,是处理政务、互通有无、生活 交际的一个重要工具。尤其是自汉代董仲舒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学思想 逐渐取代秦代的法学思想成为正统。受儒家所倡导的崇德尚文思想影响,书法逐渐作为一 种身份的象征、价值的体现和生活的实用工具越来越受到士大夫的重视,能书善写自此不 仅是文人修身养性之必需,更成为科举飞升之必备。历代人才选拔的法令,如汉代实行察举制度、魏晋的铨选官吏制度、隋唐及以后的科举取士制度等等,无一例外地把是否谙熟 法律知识、是否具有较高书法艺术修养作为考察和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和必要条件,并以 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遵照执行。《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唐代吏部铨选的基本原则有 四条,第一是体貌丰伟,第二是言辞辩正,第三是楷法遒美,第四是文理优长。法令中包 含的“楷法遒美”等内容,把书法水准作为提拔任用官吏的一项硬性条件并贯彻执行,为 广大官吏和民众提供了一种意识导向、一种精神追求、一种人生目标。在当时,要想从 政,不光要身体健康、思想活跃、能言善辩,而且字还要写的漂亮。从这个意义上说,书 法艺术的导向作用非同一般。以唐朝为例,其开放的政治文化、多样的艺术文化与严谨的 法律文化相结合,形成了海纳百川、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和文化氛围,契合了政治、艺术 与法律三者的有机统一,造就了唐代书法严谨而不拘的特性。正因为此,唐代的书法艺术 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辉煌和成就。上至皇帝,下至平民,无不崇尚书法,无不以能书为荣。 在这种导向之下,唐代人才辈出,涌现出了诸如李世民、颜真卿、柳公权、虞世南、欧阳 询、褚遂良等一大批优秀的、高居显位的政治家、书法家。
唐朝的书法,从形式上完全异于前朝的金文、秦篆、汉隶、魏碑,它以方正端庄、法 度严谨的楷书为主流,为时人积极倡导了遵从规矩、合乎正流、谨守法度的遵法意识和价 值取向,史称“唐楷”。楷书“四体”即“颜、欧、柳、赵”,其中前三体都产生于唐代。 这些书体千百年来绵绵延续,时至今日,仍是临摹学习的范本。当今我们日常书写也主要 以楷书或行楷为主,可见其影响力之大。有的评论家甚至断言,楷书艺术在唐朝达到了登 峰造极的境界,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正是在这种高度发达的艺术氛围之下,我 国封建社会高度文明的治理状态才有所体现,可谓“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唐贞观三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仅 29 人,几乎达到“刑厝”,即社会治安好,诉讼人数少, 置刑法于不用。
四、书法艺术与执法者结合产生的修身立德功用
执法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法律人”。作为社会一员,执法者只有具备较高的文化 素养、艺术修为、业务素质,才能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是死板的、教条的,但是执法者是活的、是有思想的,一味守着严刑峻法,只能徒增 杀气。执法者的思想和行为关系到法治的成效,关系到法治的权威,也关系到公众对法治 的情感和信仰。而文化修养的提高,书法艺术的浸染,能让执法者更好地理解人性,更好 地把握执法的宽严尺度。因此,执法者通过研习书法以及对书法作品时时咏读、赏析、揣 摩,用心去读、去品、去悟,势必深化对艺术的体察和感悟,对人生的理解和认知,就会 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情趣,潜移默化地把良好志趣、高尚品德与执法业务相结合, 日渐树立牢固的法律信念和科学的司法理念。
自唐以来,民众心目中的“青天”形象大概有唐代的狄仁杰、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 瑞等。但不得不提及的是,这三人一生不但人品端正、刚直不阿、断案如神、平冤无数、百姓爱戴,时誉满天下,负清廉刚正大名,为士林之榜样,而且他们在书法方面都很有造 诣,他们的作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字体雄劲,笔力雄厚,充满光明正大之气。流传 至今的狄公书《孟冬渐寒帖》,结体端正,中宫紧凑,章法严谨,足见其为人之风概;包 拯书于明道壬申年的草书册页,纵横恣肆,跳跃奔放,南宋刘克庄称其书法“笔法端劲, 翰墨间风流蕴藉”;海瑞小楷作品《奉别帖》,笔力矫健、结体奇崛,静逸而无妩媚之态。 康有为在其《广艺舟双揖》中曾评价海瑞书法“笔法奇矫且可观”。他们之所以名垂千古、 流芳百世,源自其执法艺术与文化艺术并重兼修,书艺悟道,修心养性,琴心剑胆,腹有 诗书气自华;源自其率真而不粗放,雅致而不媚俗,持重而不呆滞,外刚而兼有内秀。正 如笔者所撰《法官赋》云“跋山涉水取证,明察秋毫而不怠;披星戴月办案,呕心沥血亦 无怨。威威乎公堂之上,惩恶扬善,剑指犯科之徒;怡怡然舍檐之下,和风细雨,心系讼 争之民。”其中的字句和感悟,亦是所有情操高尚、致力法治事业的执法者的真情流露和 共同心声。
五、书法艺术与意识形态结合产生的辩证统一功用
书法艺术中所蕴含的中国文化的思辨哲理,诠释了中华民族对人类自然生命的认识。 在世界文化争奇斗艳、多元发展的今天,通过研究、学习、传承和弘扬书法艺术来体悟传 统文化的精髓,对于进一步提高全民遵纪守法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凡的意义。和谐是什么?和谐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种极致,一种大 美。书法艺术表现什么?说到底也是美,是直观的美,把生活中感受到美的东西,抽象地 提炼出来,集中地表现到笔端和纸上。书法艺术无论在单体结构组合还是整体章法组合 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辩证关系。诸如疏密、向背、曲直、方圆、刚柔、正欹、虚实、 润燥、呼应等。虽然它们都是对立关系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 的基本规律却是有机的统一,这就是“和”。书法之美,就在于变化中求统一,统一中求 变化。纵观我国古代书法理论史,关于“和”的思想可谓比比皆是。在结字方面,孙过庭 云“一字之间,长短互补,斜正相生,肥瘦相混,求妍媚于成体之后”;在章法方面,刘 熙载强调“书体均齐者尤易,惟大小疏密,长短肥瘦,倏忽万变而能潜气内转,乃称神境 耳”。所以古人说“虚则欹,满则覆,中则正,正者,和之谓也”。书法艺术的“以和为 美”“以和为贵”的观念与我国长期以来思想领域中的孔孟之道、中庸之道相契合,它潜 移默化、润物无声,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这种和谐的美,也正是司法工作追求的最高 境界。这就要求在司法办案中,要胸怀全局,着眼长远,树立大局意识和能动意识,不 能孤立办案、机械司法,裁判文书不能千篇一律。要因案而异,随机应变,灵活运用司 法手段,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但同时,要求在办理案件、化解矛盾、撰写文书时,又必 须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法”,这个目标就是“和”。当下司法领域倡导的“以人为 本”“能动司法”“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法律政策和司法理念,之所以 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正是由于这些思想都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的精神,这与书法艺术中 包涵的“虚实相生”“对立统一”“道法自然”“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是不谋而和的。
六、书法艺术与民众结合产生的指引教化功用
书法作为一门传统艺术,它与民众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我们也看到,自“文化自 信”提出之后,国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力度越来越大,民众对发扬和传承书法艺 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12 年初,教育部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新版课程标准公布,更 是将书法列为了小学教育的必修课。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书法艺术指引教化的社会功用 没有弱化,正在一步一步地加强。
从书法艺术的创作者来说,书法艺术不仅表现的是笔法、墨法、章法,更重要的是反 映了书法家的个性、气质、修养和风骨,是书法家写情、明志、表意的流露和宣泄。故唐 柳公权谓“心正则笔正,虽一时之讽谏,亦书法之本也。苟其人品凡下,颇僻侧媚,纵其 书工,其中心蕴蓄者亦不能掩,有诸内者,必形诸外也”。明祝枝山曰 :“情有轻重则字 之敛、舒、险、丽亦有深浅,变化无穷”。清刘熙载又云“笔墨情趣,皆以其人之性情为 本,是则理性情者,书之首务也……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 其人而已”。蔡京、秦桧、严嵩、汪精卫等人的书作虽然堪称佳品,但楼宇殿堂、农家小 院都未见悬挂示众,其原因在于,其作有媚俗之态、奸佞之气,民众心理难以接受。所 以,热爱书法艺术的人,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陶冶性情、塑造形象、提升素养,多修 书外之功,多积书外之德,才能以谦逊的品格、高尚的情操、豁达的境界创作出“味外之 旨”“韵外之致”的感人作品。同样,作为执法者来说,只有多深入基层,多走群众路线, 多练法外功夫,切实增强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能力、把握社情 民意的能力,才能作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裁判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服判息诉,最 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书法艺术的受众来说,书法艺术以静态的形式,通过黑白关系的处理,揭示万事万 物得失互转、和谐共存的矛盾辩证规律。民众通过对书法艺术作品的欣赏和揣摩,身临其 境感受多姿多彩的点线组合,体会在静态之美中幻化出的强烈的动态效果,点画的飞动之 势,正如孙过庭《书谱》云“悬针垂露之异,奔雷坠石之奇,鸿飞兽骇之姿,鸾舞蛇惊之 态”,使人们从中领悟否泰之间、取舍之间、顺逆之间互为条件的变化规则,不由自主地 进入到一种开阔胸襟、荡涤心灵、升华人格、融入自然的佳境。继而树立科学的、理性的 价值判断,冷静地面对胜负、得失、荣辱,保持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从这个 意义上说,书法艺术给公众一种心理暗示,即追求心静如水,遵从规则之治。从而引导公 民树立秩序规则意识,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崇尚法治,自觉地在社会实践中体现权利与 义务的一致性,守法、用法与遵法的一致性,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生活,合理表达诉求意愿, 自觉遵循法定程序,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尽心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