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将“三抓三促”工作部署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持续提升服务意识,耐心化解企业间矛盾纠纷,帮助企业纾难解困。现开设“法护企航”专栏,为天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近日,天水中院民二庭成功处理一起涉及跨三省企业、异地两法院,标的额三百余万元的设备定作纠纷案件,赢得双方当事人好评。
2018年10月,甲公司(注册地在广东)与丙公司(注册地在内蒙)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设备购销合同,由甲公司为丙公司提供升压站设备,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该公司与乙公司(天水本地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乙公司按甲公司要求生产集电线路柜、电容器柜等丙公司(即业主方)光伏项目所需的部分设备,随后乙公司生产完毕相关设备,要求对方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回复称,合同约定收到业主方回款后按比例支付,甲企业尚未收到业主方(丙公司)任何货款,并承诺在收到业主方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比例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后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天水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当然可约定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需以合同外第三人义务履行为前提,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此类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予以一定限制,该案中,双方合同签订于2018年,甲公司在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再以第三人即业主方尚未履行义务对抗乙公司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公司即应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但甲公司并未支付,存在违约行为,虽如此,乙公司亦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完成了设备的定作,但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过任何货款,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现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因甲公司违约行为给天水公司造成了损失,关于损失数额,虽然双方约定,根据迟延履行的金额及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至逾期款项的5%。对此乙公司认为明显过低并要求按照实际货款损失予以赔偿。天水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交易的货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易再行出售。其次,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应为可得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信赖利益)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按照实际货款数额320万元予以赔偿,甲公司将该损失赔偿后,定作的设备应归甲公司所有。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了解到,甲公司之所以未能及时付款,是因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出现了纠纷,并且已经在深圳法院审理,天水中院就甲乙公司纠纷的判决下发后,承办法官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多次向企业询问三方购销设备的履行情况,并联系深圳法院了解甲公司与丙公司案件的进展,后甲公司按照天水法院判决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乙公司也按照深圳法院判决向丙公司交付了设备,至此,涉及跨三省企业、异地两法院的三方设备定作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乙公司向法院送来了锦旗,对天水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甲企业亦发信息对天水中院为企业的尽心尽责表示感谢!
“三抓三促进”活动开展以来,天水中院立足主责主业,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主阵地与突破口,针对商事案件激增、标的额大、矛盾尖锐的特点,一是实行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促使商事案件提速增效,以切实行动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注重案结事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适时以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庭后释法明理等多种措施,切入矛盾焦点,找准纠纷症结。三是探索建立与辖区内民营企业的长效沟通机制,下发联系服务民营企业信息表、法企共建联系卡,了解企业诉求,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