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二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我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没想到当天就把案件调解成功了,使我公司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该案一次性了结,减少了我们双方的诉累”。这是武威中院通过庭前和庭后调解方式化解了两起涉企纠纷案件后,双方当事人的肺腑之言。
案例一:
案情回顾
某企业租赁的商铺在经营过程中因暖气管道破裂造成商铺损失,该企业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商铺出租方、物业公司和商铺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中因该企业仅单方提供收银监控设备、联网报警系统、货柜货架及店面停业损失等证据,经一审释明未通过司法鉴定评估确定损失数额,因证据不足,一审仅判决出租方修复暖气管道,驳回其他经济损失的诉求,该企业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
化解纠纷
二审受理后,武威中院迅速开启涉企纠纷“绿色通道”,优先开展庭前调解。经了解,一审宣判后出租方已修复了暖气管道,认为该企业的其他经济损失均没有依据,不愿意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和商铺销售公司认为该企业的损失与其公司没有关联性,也不同意赔偿。该企业认为其损失大,鉴定评估既会扩大损失也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不同意鉴定评估,仍然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尖锐。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发现,出租方与该企业存在多年租赁关系,且案发前关系融洽,在案发后出租方也曾进入商铺现场查看,对商铺受损的部分予以认可,仅对数额有争议。在找准矛盾点后遂开展调解三步走,一是从双方已建立多年承租关系入手,讲人情世故,让双方知法懂法;二是从涉案商铺存在实际损失入手,讲辩法析理、让当事人知道忍让;三是从互相支持长期合作入手,提损失处理方案,让当事人仔细掂量。通过努力,最终经双方协商,在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基础上达成客观公平、双方都易于接受的调解意见。
案例二:
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公司与一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一方依约支付首付款后又以无法申请商业贷款为由,再未支付剩余房款,该房地产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房款。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认为涉案小区绿地率未达到约定标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审理后判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化解纠纷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庭后经深入了解购买方确已无力支付房款,房地产公司不仅要求支付剩余房款,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仅就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处理,必然遗留执行难、另起纷争等问题,涉案房屋也将一直空置,企业资金回笼受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官本着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原则,在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退还已付房款等问题与双方多次或电话或相邀面对面协商,背靠背解释,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调查与调解相结合,最终双方自愿解除了合同,对公积金贷款解押、退还已付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退还顺序等后续问题一并调解处理,彻底解决纷争。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收回后再次挂牌销售,及时止损,帮助企业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回血”,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该两案的成功调解,既化解了双方矛盾、解决了企业面临的问题,又修复了双方关系,达到“双赢”,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