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
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夯基固本
人民法庭是审判领域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基层第一线”。做好人民法庭工作事关基础、事关长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做实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城乡发展、保障社会安宁的重要作用?5月25日,第五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为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颁牌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5月25日,第五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为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颁牌。
会议总结了2020年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人民法庭工作取得的成绩。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庭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政治统领更加有力,民生司法更具温度,服务大局更富实效,促推治理更加深入,法庭建设更趋规范……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离不开各方面大力关心支持,凝结着法庭干警的辛勤汗水。
会议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示范,推动人民法庭总体布局更加优化、功能定位更加精准、基础建设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更加过硬,为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根基。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突出政治引领,始终确保人民法庭工作正确方向。人民法庭处于司法审判的最基层、最前端,是党在基层的法治窗口、执政触角,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纲”作“魂”,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助力把党的执政根基筑得更牢、夯得更实。要自觉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利益关系、疏导社会矛盾,为城乡建设发展、基层长治久安夯实法治根基。要融合推进人民法庭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聚焦功能定位、履职要求,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升干警党性自觉和政治能力。
锚定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挺膺担当。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职能作用被赋予新的更丰富内涵。要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矛盾风险,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实质化解矛盾为己任,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着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强巡回审判,以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开展审判、调解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要发挥基层司法敏于感知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的优势,着力服务城乡建设发展。要全面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别是多元解纷案例库,协同各方力量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突出法治引领作用,善于将公序良俗、传统美德融入司法裁判的释法说理,德法结合修复关系、引领风尚。
坚持强基固本,持续加强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的基本要求。要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坚持综合性法庭的基本定位,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或开展特色审判,做到基本服务不缺位、专业保障更有力。要健全人民法庭立案机制,用好现行执行机制,通过立审执衔接协调实现提质增效。要规范和加强人员配备和管理,完善人民法庭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提升人民法庭整体科学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加强相对薄弱法庭建设,“一庭一策”研究改进提升的务实举措,促进以点带面、整体提升。
加强组织领导,有力保障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法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高级、中级法院要把人民法庭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深入实地调研、加强请示报告,不断解决问题、改进法庭工作。要把人民法庭作为人才锻炼基地、骨干培养平台、干部成长摇篮,择优选配年轻干部到人民法庭经受历练、打好基础,充分激发人民法庭队伍活力。要针对性完善人民法庭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抓实“三个规定”执行,以风清气正确保司法公正。要聚力夯实人民法庭基本保障,持续强化科技赋能,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水平。
会上,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宣读了关于命名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决定。会议为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颁牌。部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高级法院代表和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作交流发言和书面交流。




部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高级法院代表和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作交流发言。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最高法院领导茅仲华、王中明、孙镇平、刘贵祥,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最高法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高院负责人民法庭工作的同志和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代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