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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文化 | 裁判文书的繁与简——再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有感

来源:省法院行政庭 作者:朵利民 发布时间: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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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载体,是案件审理全过程的集中呈现,更是法官专业素养、审判能力与司法智慧的直观体现,写好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必修课”。最近再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行政庭副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法官出版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对如何写好裁判文书受益颇多。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全方位考验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焦点归纳、法律适用、逻辑推演与文字表达能力。笔者结合近年审判实务,着眼当前部分行政裁判文书存在繁简失衡等问题,就如何把握裁判文书繁简,撰写高质量行政裁判文书,谈几点思考与大家共享。

一、找准受众定位,秉持对话思维,实现说理因人而异

百姓求医,盼药到病除;民众诉讼,盼案结事了。求医与诉讼的终极诉求高度契合,但法官与医生的职业内核截然不同:医生重在治愈结果,法官贵在明辨是非、释法明理、化解心结。“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协商对话的过程,裁判文书通过说理,给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明晰理由,说服而不强制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对待。”李广宇老师提出的对话式裁判文书论理,道出了文书写作的核心真谛:裁判文书的核心受众从来不是胜诉方,而是败诉方。胜诉方因裁判结果契合自身诉求,往往不会细致研读文书说理;而败诉方会逐字逐句推敲文书逻辑、研判裁判依据。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是法官与败诉方的平等沟通、有效对话。这就要求法官撰写文书时,可以摒弃模板化、同质化写作思维,立足当事人实际情况,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年龄、文化水平、法律认知、委托代理等关键因素,做到繁简有度、通俗易懂。对于无律师代理、文化水平偏低的普通群众,乃至少数民族当事人,应当少用晦涩生硬的专业术语,多用通俗直白的语言讲清法理、讲明事理。笔者曾遇到多起案例,当事人收到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裁判文书后,始终心存疑惑,无法理解“行政行为违法却不撤销”的裁判逻辑,反复纠结自身胜诉与否,进而向省院申诉,笔者详细阐释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或者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程序轻微违法,但实质处理结果正确,反复释明不予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指引其可以通过行政赔偿主张财产损失,最终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与裁判逻辑,主动撤回再审申请。这些案件的启示是,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理解“确认违法判决”,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若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失,应当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赔偿诉求,由法院一揽子化解当事人的实质争议;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出赔偿诉求,文书送达时也应当做好判后答疑,消除当事人认识误区。反之,对于有专业律师代理、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尽量做到规范严谨、合理论证即可,无需过度赘述。简言之,文书说理的繁与简、深与浅,应当以当事人读懂、理解、信服、息诉为根本标准。

二、夯实事实根基,精准取舍素材,做到叙事有序有度

事实认定是裁判文书的根基,如同建房筑底,地基不实则裁判无根,事实不清则说理无据。精准、完整、有序认定案件事实,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前置条件,核心要把握两大关键要点。其一,完整呈现证据质证认证过程,夯实事实依据。依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一审法院的核心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实质化解争议,因此,一审裁判文书必须完整展示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全流程,让每一项事实认定都有据可查,绝不能简单罗列“本院查明事实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的表述。部分案件上诉、申请再审的诱因就是一审文书省略质证、认证环节,未明确写明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衍生出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其二,精准归纳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归纳需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不是起诉状与答辩状事实的堆砌。一般案件都是按照时间脉络梳理事实,无法穿插的事实以“另查明”辅助载明。实务中,部分程序性裁定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导致文书冗长臃肿、重点错位,仅需查明与程序审查相关的事实即可,无关的实体事实应当主动裁剪、予以简化。二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一审查明的与实体无关的事实,亦无需确认,仅需核实程序性事实即可。笔者曾见过一份行政裁定,耗时梳理整个案件发生过程,长达30多页,最终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文书看似详实严谨,实则冗余低效、重点模糊,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弱化了裁判核心。事实归纳必须贴合裁判类型、紧扣审理重点,善于取舍、精准裁剪,做到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三、厘清法律关系,精准适用法条,坚守裁判论证逻辑

法律适用的前提是精准厘清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法条、裁判规则与审查标准,一旦法律关系定性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和裁判结论失当。以行政征收案件为例,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司法审查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实务中仍有裁判文书混淆两类法律关系,错误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审查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根源就在于未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司法裁判的核心论证逻辑为“三段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裁判结论是案件事实与法条构成要件逐一匹配、逻辑推理的结果。 “任何法律只有通过法官解释才能适用”,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解读法条构成要件、匹配案件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从纸面“应然规则”转化为个案“实然正义”的关键。所以,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深挖立法本意、明晰法条在整部法律中的定位,精准解读法条构成要件,结合个案事实逐项比对、严谨论证。如违法建设拆除案件中,查明事实部分未认定案涉建筑缺失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核心事实,说理部分却直接认定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行政拆除行为合法,典型的案件事实与法条要件不匹配,论证逻辑的“小前提”不成立。对于援引法条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官需梳理法条层级、厘清条文关联,统筹整合适用依据,避免法条堆砌、逻辑混乱;条文数量过多的,可在裁判文书附后列明完整条款,方便当事人查阅核对。同时,行政审判常涉及社保、税务、行业监管等领域政策适用,法官需精准把握政策的适用背景、主体范围、适用条件,必要时主动对接职能部门核实政策内涵,确保裁判文书中政策解读精准无误、说理有据。

四、细化裁量说理,彰显个案正义,杜绝笼统武断

“裁量之运用,既可能是仁心,也可能是暴政;既有正义,也有非正义;既可能是通情达理,亦可能是任意专断。”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全过程,行政行为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属性,行政法治发展至今,司法审查已从单一合法性审查,升级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双向审查。当前,裁量合理性说理仍是行政裁判文书的短板,多数文书对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仅简单评述,未开展深度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相关因素。”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主要依据比例原则,法官需紧扣“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小原则,结合案件事实阐释行政裁量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明显不当的情形。从司法裁量适用来看,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裁量权较多,诸如违法强拆房屋引发赔偿屋内物品损失,但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评估财产损失等,均需法官行使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实务中,部分文书仅援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根据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笔带过,该条款属于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无法直接支撑个案裁量的合理性,法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明裁量考量因素、将“酌情考量”的内心判断转化为公开、透明、可感知的文书说理。

五、优化谋篇布局,精细打磨校对,兼顾文书规范

一份优质的裁判文书,不仅需要扎实的事实依据、精准的法律适用、充分的释法说理,更需要科学的谋篇布局、严谨的文字表达和极致的细节打磨。裁判文书的谋篇布局,本质是审判思维的直观呈现,正所谓“思想的形成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精准表达思想”。行政裁判文书说理可采用多种模式:新手法官可依托传统合法性审查逻辑,围绕职权审查、证据采信、程序合规、法律适用、裁量适当五大维度逐项论证,体例规范、逻辑清晰;也可借鉴李广宇法官倡导的对话式说理模式,站在当事人视角沟通释法;还可采用法条解析论证、争议焦点逐项辩驳等模式。总之,文书布局无固定范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必须贯穿法理、事理、情理相融的理念,统筹全局、突出重点,做到“胸有结构、下笔有章法”。行政诉讼肩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能,自身应当做到裁判文书过硬、语言表达精准,逻辑论证规范严谨。对于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反复打磨、逐字推敲,让文书通俗易懂、说理通透。裁判文书的精细打磨与认真校对是杜绝文书瑕疵、确保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多,没有时间仔细校对不是瑕疵文书的“挡箭牌”和“正当理由”,裁判文书的写作不仅是主审法官的责任,也是合议庭的责任,合议庭应当共同把好事实关、法条关、逻辑关和体例关,杜绝瑕疵文书送达。

裁判文书的繁与简,从来不是篇幅长短的简单取舍,而是繁案精析、简案快审、详略得当、按需说理的司法智慧。复杂疑难案件必当精雕细琢、深挖法理、穷尽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简单无争议案件可适度简化、突出重点、高效释法。对法官而言,阅读经典、深耕实务、打磨文书,从来不是一时的工作任务,而是终身的职业修行。唯有始终坚守“求极致”精神,把握文书繁简之道、深耕释法说理之术,才能让冰冷的法条有温度、让严谨的裁判有情怀,以高质量裁判文书守护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