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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丨司法救助彰显温情 优抚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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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张某因与某金融机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矿区法院提起上诉,但无力缴纳上诉费用。张某前来矿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缓交诉讼费用事宜过程中,立案专员得知其系退役残疾军人,其妻子常年患病,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当即为其开通绿色诉讼服务通道,引导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申请,帮助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证明材料。经现场审查,矿区法院认为张某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符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当天即作出准予张某减交50%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决定。张某收到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时感叹道:“我这残疾军人的优抚待遇在你们法院落到了实处!”对矿区法院的诉讼服务效率和立案专员的服务态度赞口不绝、满意而归。

矿区法院自2024年1月集中管辖兰州地区金融民商事案件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爱心甘肃建设的决定》,坚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在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共对11件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准予自然人缓交、减交诉讼费用5.6万元,准予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交诉讼费用660余万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