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原一级巡视员王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上诉一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发改委主任和夏河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虚列项目、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拨付资金,侵吞公款100万元;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夏河县委书记、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2万余元;被告人王砚在担任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经法定程序,擅自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协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040万余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砚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砚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王砚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引导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王砚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