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丨“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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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新闻发布会


来源:甘肃发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7 16:54:03 阅读次数:

11月1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席小鸿,省妇联副主席欧杰草,省法院赔偿办主任刘晶,共同介绍“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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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卢莹


发布人


省法院副院长 席小鸿


省妇联副主席 欧杰草


省法院赔偿办主任 刘晶



席小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近年来,甘肃法院以司法救助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行动走深走实,用真诚负责服务于民,在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2023年4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甘肃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专项活动,对遭受家庭暴力、身患重病或残疾的妇女等7类人群进行重点救助。半年来,全省法院和妇联组织坚持能动履职,主动延伸职能,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用好用足救助措施,给予充分、全面的救助。截至10月底,全省法院共救助困难妇女126人,拨付司法救助资金557万余元。


(一)聚焦急难愁盼,实现精准救助。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妇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妇女等对象重点予以救助。


(二)主动延伸职能,确保应救尽救。全省法院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全面梳理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生活困难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救助的方式,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部门。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与广大妇女联系密切的优势,在工作中积极进行救助线索摸排,向人民法院移送救助线索45条,涉及困难妇女37人,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76.48万元。


(三)完善平台机制,开展联动救助。省法院和省妇联在救助线索移送、开展多元化救助、联合回访救助对象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于损失特别严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启动联动救助机制。通过司法救助不足以给予充分救助的,探索与民政、妇联、残联、公益慈善组织等开展联合救助。对于遭受犯罪侵害造成心理创伤的,积极给予心理救助。


(四)贯彻及时原则,突出救助实效。遵循“依职权启动为主,依申请启动为辅”的原则,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严重刑事案件、重特大交通事故中急需救治的受害人开通“绿色通道”,一案一申报。对于遭受不法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开展先行救助。对于路途遥远或者年老、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的困难妇女,上门调查核实、上门发放救助资金。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牵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全省法院将以此次专项救助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筑牢人民性的思想根基,秉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积极贯彻省法院党组要求,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在“刀刃上”,救在难时、助在困处,把情用足、把事办实,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走出困境、重树生活信心,让司法救助更有温度、更有质量、更有效能,让困难妇女在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怀。


刘晶:


案例一:张某、董某等七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因超载、连续弯道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民房,造成六人死亡,三人受伤,房屋等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另赔偿张某等七人(均系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经济损失。


【救助决定】经审查,本案六位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张某等七人五案司法救助金合计35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造成多个家庭伤亡数人,在全省影响较大。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紧扣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开通重特大案件受害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助民纾困于危难之际,对因案致贫致困的群众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既解决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提高了当地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刘某等四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20年4月5日,肖某(系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雇主赵某赔偿刘某等四人(分别系肖某的妻子、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肖某去世后,家庭失去经济支柱,亲属精神上倍受打击,其两个女儿在大学就读,儿子在小学就读,生活非常困难。


【救助决定】经审查,肖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等四人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助力控辍保学、有效保障受害者家庭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肖某死亡后,其妻刘某无稳定收入,独自抚养三名上学子女,生活艰难。全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应救尽救”“将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为避免三名未成年子女因贫辍学,决定给予司法救助,使受害人家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7年9月9日,刘某(女,时年6岁)在巷道奔跑玩耍时与王某推行的三轮车相撞,伤及脾脏,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救助决定】经审查,刘某因他人侵权受伤,为治疗伤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被执行人王某赔付1万余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8.75万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申请人刘某因案致残,家人为其治病背负高额费用,家庭收入依赖其父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不稳定。甘肃高院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主动作为、及时救助,帮助刘某健康成长,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徐某等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周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0年5月8日,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于快递车内。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徐某等三人(分别系受害人周某的父母、女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救助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得知,死者周某父母年迈,其父曾因小脑梗死入院手术治疗,体弱多病;其女先天肢体残疾,尚未成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生活极其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徐某等三人司法救助金18.84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案中死者父母年迈,女儿尚未成年且身体残疾。周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后依靠其赡养和抚养的近亲属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在司法救助过程中,人民法院用情、用心、用力开展工作,给予困难群众充分的权利保障和生存照顾,有效解决申请人家庭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极大缓解家庭面临的生活困境,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案例五:薛某等六人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20年8月31日,苏某因交通事故身故,肇事司机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某赔偿薛某等六人(分别系被害人苏某的妻子、父母、儿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救助决定】经审查,苏某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潘某给付3.9万余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薛某等6人依靠被害人苏某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因本案陷入生活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薛某等六人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柔性、温情的一面。甘肃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彰显司法关怀,对于涉民生案件重点予以救助,切实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本案中,薛某在其丈夫苏某死亡后独自抚养三个正在上学的子女,无稳定经济来源,入不敷出。执行中,因所判赔偿款大部分未执行到位,生活陷入困境。甘肃高院针对该家庭困难情况,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教育及生活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案例六:宋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9年8月29日,宋某搭乘马某驾驶的三轮车,车辆因制动失控侧翻,致宋某二级伤残。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救助决定】宋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产生大量医疗费。被告人马某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偿能力。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宋某司法救助金7.92万元。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也是党执政最深厚的根基。”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样性、诉求的多样性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能动性、社会保障属性高度契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宋某失去劳动能力,完全依赖护理,生活十分困难。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宋某摆脱生活困境,重树生活信心,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作用充分发挥。


案例七:刘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刘某与南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20年6月,刘某与南某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南某给付孩子(女,时年7岁)抚养费3.9万元。


【救助决定】因南某系农村低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3.64万元。


【典型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刘某免疫系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外出务工,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南某亦无力支付抚养费。甘肃高院秉持“应救尽救”的原则,对困难当事人雪中送炭、解忧纾困,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八:赵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郭某与赵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先天肢体残疾)。2017年6月,郭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郭某逐年支付抚养费,郭某未如约履行引起诉讼。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万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救助决定】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未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赵某独自抚养身体残疾的孩子,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赵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典型意义】甘肃高院根据未成年人成长经历、身心特点,给予全面、特殊、优先的司法保护,联合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综合施策、联动救助,形成社会、家庭、司法、教育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本案中,甘肃高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效缓解特殊未成年人家庭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确保将司法救助金用在解决特困人群生活困境的刀刃上,体现了扶危济困的国家司法救助宗旨。


案例九:薛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6年6月27日,刘某与周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持砖块击打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薛某(被害人之母)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27万余元。


【救助决定】被告人周某现在服刑,无履行能力。被害人亲属薛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薛某司法救助金4.27万元。


【典型意义】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综合治理工作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民生工程。本案申请人薛某现年82岁,老年丧子生活失去依靠、精神倍受打击,在诉讼中又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甘肃高院积极推动将司法救助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发挥司法救助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司法救助与妇联、民政救助、社会组织救助等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建立“一站式”救助平台,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救助效率。


案例十:雷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简要案情】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至雷某(女)家行窃,罪行被发现后,张某将雷某打伤致残。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雷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救助决定】雷某系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无履行能力,雷某未能获得相应民事赔偿,无法及时医治伤情,致使肢体功能恢复受阻,行动受限无法务工获得收入,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决定给予雷某司法救助金2.7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救助申请人雷某因刑事案件受伤致残,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致使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甘肃高院遵循及时救助原则,对因刑事案件陷入困境的妇女发放司法救助金,通过司法温暖的传递,抚慰刑事案件造成的创伤,同时通过回访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切实解决困难妇女后顾之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问答


记者:请问全省法院开展“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专项救助活动,采取了哪些工作举措?


席小鸿:


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为民宗旨,发挥司法救助对困难群众的纾难解困作用,探索司法救助工作新模式,将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加强线索排查。对内加强与执行、刑事、立案等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对外加大同省妇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摸排救助线索,确保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纳入救助渠道。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省法院联合省妇联等单位在兰州新区开展“关注困难群体传递司法温度”司法救助普法宣传活动,面对面向群众宣传司法救助政策,扩大司法救助政策的知悉范围,拓宽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拓展当事人自主申请渠道。


三是加强调查走访。救助前深入救助申请人所在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实地调查核实走访,了解被害人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及获得赔偿情况,广泛听取村委会及村民的意见。


四是加强回访机制。通过上门回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被救助人进行回访慰问,让被救助人及其家属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司法的温度。



记者:请问省法院、省妇联此次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欧杰草:


此次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突出了被救助对象的特殊身份,同时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立足于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精心进行筛选。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一是覆盖面广。案件类型既有刑事被害人救助,又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救助,也有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救助案件。救助对象既有生活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又有因案致伤致残的未成年人,还有家庭发生变故面临失学的在校学生等。


二是创新性强。救助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在救助线索摸排移送、开展多元救助、回访慰问被救助人等方面密切协作,同时三级法院在材料审核报送、情况调查核实、资金发放监管等方面加强条线指导。


三是社会效果好。突出弱有所扶、精准救助,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重点予以救助。突出主动作为、延伸职能,助力乡村振兴、控辍保学等重大国家战略部署,为大局服务。



记者:请问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全省法院有哪些创新举措?



刘晶:


在此次活动开展过程中,我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加强人权和民生司法保护的要求为基本遵循,聚焦困难妇女急难愁盼,创新“123+N”工作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将司法职能延伸至社会治理的最前端、最末端,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做到应救尽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救助工作的方方面面,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一、开通一条绿色通道。对严重刑事案件、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案件中急需救治的受害人一案一申报,缩短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实现精准救助。如针对卓玛等困难妇女开展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法院报》在头版予以报道。


二、聚焦两项民生工程。聚焦乡村振兴,对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群体加大救助力度,共救助农村低保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30人。聚焦“控辍保学”,保障涉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共救助在校学生18人。


三、落实三项为民举措。开展“精准救助、联动救助、上门救助”三项行动。对因案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残疾人等群体应救尽救;对严重刑事案件或侵权案件中的救助申请人,启动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机制,给予充分及时救助;对严重伤残、高龄老人等弱势群体上门调查核实、上门发放救助资金、上门回访疏导。以实打实的民生福祉,心贴心的司法温度赢得群众的认可。


四、构建多元救助机制。巩固提升司法理念,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政、妇联、残联、团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探索“司法救助+心理救助”模式,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推动形成“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相互联动、社会参与”的国家救助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精细化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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