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何运韬、吕怡超)1990年,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一枚汉简《康居王使者册》(现珍藏甘肃简牍博物馆,简牍编号Ⅱ90DXT0216②:877-883)。这份成文于西汉元帝永光五年的官方文书记载了一桩跨越西域藩国与大汉官府的纠纷,这桩看似普通的贡品核验争端所内涵的法理,直至今日仍然直击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司法鉴定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是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原文
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扁阗、苏薤王(Sū Xiè Wáng)使者姑墨、副沙困即贵人为匿等,皆叩头自言:前数为王奉献橐佗(luòtuó)入敦煌关,县次购食至酒泉,昆口官太守与杨伯刀等杂平直肥瘦。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献橐佗入关,行道不得食。至酒泉,酒泉大守独与吏直畜,杨伯刀等不得见所献橐佗。姑墨为王献白牡橐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及杨伯刀等献橐佗皆肥,以为瘦,不如实,冤。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谏大夫汉侍郎,当移敦煌大守,书到验问言状。事当奏闻,毋留,如律令。
七月庚申,敦煌大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书到,具移康居苏薤王使者杨伯刀等献橐佗食用谷数,会月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属建、书佐政光。
七月壬戌,效谷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谓置:写移书到,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报会月廿三日,如律令。/掾宗、啬夫辅。
释义
康居国为汉代西域三十六国之一,位于中亚锡尔河中游北部,中亚大国,分设苏薤王等五小王属地,都城卑阗城,今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西南康卡古城。康居国使者杨伯刀、副使扁阗、苏薤国国王派遣的使者姑墨、副使沙困(或作沙囷)和随行的贵族成员等人向汉朝官员陈述申诉:使者们此前多次奉命进贡骆驼,抵达酒泉后,当地太守均会与使者当面共同核验、评定骆驼的肥瘦与价值。然而这一次,酒泉太守却一反常态,采取了“独与吏直畜”的做法——即独自指派下属官吏在封闭状态下评定,不仅不让使者在场,甚至“不得见所献橐佗”(连自己进贡的骆驼都没让看)。姑墨所献的白色公驼被指为黄驼,膘肥体壮的骆驼被评定为瘦弱。陈述人认为评定结果不属实。文中一个“冤”字,直白道出使者因权利被剥夺、程序被架空而产生的愤懑与不甘。此事很快上报朝廷,中央外事主管部门即刻下达核查指令,敦煌太守逐级传达政令,要求彻查事件原委、如实上报案情、依规处置,不得有任何拖延隐瞒。
司法鉴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厘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归属、确定赔付标准的关键依据,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影响巨大。汉代“太守独与吏直畜”的封闭评定模式,在现代司法鉴定过程中依旧存在影子,鉴定过程缺少当事人参与、过程不公开、无监督,当事人知情权与参与权被弱化。
法谚有言,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司法鉴定领域,当事人的参与权即是看得见的正义,是铸就司法鉴定程序公平的核心保障。此种制度保障具三层含义。一是杜绝暗箱操作。正如汉代使者要求亲见骆驼,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确保了鉴定对象的同一性与来源的可靠性,防止检材混淆、污染或替换。若鉴定人仅凭单方提供的材料闭门鉴定,其过程就如同“太守独与吏直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为化解争议、服判息诉打好基础。双方通过参与鉴定程序,共同确认鉴定对象,有助于诉讼各方对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达成共识。即使结果对一方不利,但因程序公正、过程透明,该方也更可能理性接受鉴定结果。三是规范鉴定行为的硬性约束。当事人的现场参与对鉴定人而言是直接监督,鉴定人会更加严格地遵循技术规范,审慎做出每一个判断。这从外部促进了鉴定质量的提高,使鉴定意见更加经得起质证和法庭检验。
当年汉代朝廷接到申诉后迅速启动核查整改,足以印证程序公正自古以来就是司法实务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一枚敦煌汉简,千年法治回响,从“不得见所献橐佗”的冤屈到“现场见证鉴定过程”,直白的告诉大家,从历史至当前,程序正义从来就是正义的重要组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