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自2023年起,《甘肃审判》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等为主题设置实务问答,主要是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或有一定代表性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本期审判实务专栏摘发3个疑难问题解答,敬请关注!
Q
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认定中,侦查机关申请当地发改局出具了涉案矿产品价值认定书,该价值认定书可否作为司法鉴定进行审查?
A
司法鉴定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一个科学性与法律性的高度统一体,准确适用鉴定类别,能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因此,价格评估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调整范围,不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司法鉴定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价格认定规定。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鉴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文件法律效力的公证、民政管理部门对法律关系的确认等均属于此类。因此,发改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出具的价值认定报告属于行政确认,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文书证,不属于司法鉴定。
另,云南省司法厅 2023 年 1 月 5 日发布通知:“接司法部通知,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赋予司法鉴定开展涉及相关价格、价值的鉴定职能,即日起,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开展涉及价格、价值和费用的鉴定或评估,如环境损害致动植物损害的价格、价值鉴定或评估,法医类赔偿相关鉴定的医疗费用评估等。”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具备进行价格、价值或者费用评估的资质。
综上,对于案涉矿产品价值认定书,不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及规范进行审查。
答疑:省法院环资庭
Q
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A
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权。
(1)行 政 机 关 有 相 应 职 权 的,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机关无相应法定职权的,直接以被告无法定职权为由,判决确认违法。
法律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 3589 号、(2019)最高法行 申 11659 号、(2020)甘行终 106 号(系列案)
答疑:省法院行政庭
Q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以数罪并罚予以刑事处罚,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被告人仅构成一罪,但羁押期限已超过判决确定的期限,能否引起国家赔偿?
A
国家赔偿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申请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无罪”和“受到羁押”两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规定,可申请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拘留、错误逮捕、有罪错判三种情形。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无罪羁押原则的两个条件虽有所放宽,但是重审或者二审属于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羁押属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程序措施,不应予以赔偿。
答疑:省法院赔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