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重点都在这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6-30
字号:A A    颜色: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有何重要背景?增加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对社会公众关注关心的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规养犬和犬只伤人等问题有哪些新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负责人。


问: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有哪些背景,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工作。1957年和1986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其间于2012年作了个别条文修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总体上能够满足社会治安管理需要,在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已近二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形势、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适应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补充一些治安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理念、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需要,及时补充一些社会治安管理的新型违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利益。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违法行为界限,在保障治安管理工作于法有据的同时,规范公安机关依法按程序正确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合理设定处罚种类。四是注意处理好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好衔接协调。


问:这次修订增加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必要将一些危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将考试作弊、有关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二是将以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扯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高空抛物,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违规飞行“无人机”等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三是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治理学生欺凌,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四是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增加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违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证人措施的处罚规定,切实保护有关人员人身安全。


五是将盗用、冒用个人、组织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非法安装、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等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问:这次修订在处罚程序方面有哪些主要修改完善?


答:处罚程序是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制度。


一是保障执法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补充完善相关程序规定。增加规定:可以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询问、远程视频方式询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提取或者采集有关信息、样本;进行辨认;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以及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一名警察进行;在异地执行拘留等。


二是规范执法活动。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和经验,与行政处罚法修改等衔接,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包括:完善立案程序;强化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检查、扣押审批手续;增加规定案件的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程序;统筹考虑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需要,适当扩大听证范围等。


三是保障正当权益和需求,体现执法人性化。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其他正当需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点进行等。


四是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治安违法记录往往会对被处罚人甚至其亲属正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本次修订在总结当前实践做法和有关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问:本法对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贯彻党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适当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的规定。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辅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有利于避免拘留所中“交叉感染”,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但是,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本次修改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二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衔接。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进一步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应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三是依法治理学生欺凌。本次修订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这样规定后,能更好发挥公安机关、学校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完善涉未成年人办案程序。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监护人和听取意见;增加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


此外,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针对实践中有的酒吧、歌厅等经营场所存在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情况,增加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治安处罚。 


问: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的问题,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违规饲养烈性犬、犬只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关注。依法依规饲养犬只等宠物是一种权利,是特定群体的情感需要,也是爱护动物的需要。同时在饲养过程中也应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必要的社会安全和环境,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涉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第一,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第三,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