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被外卖电动车撞了,可骑手、平台、公司谁都不愿担责,难道我这伤白受了吗?”一句带着哭腔的发问,道出了郭某某老人的无助,也凸显了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多、赔付推诿难”的痛点。近日,渭源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路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让伤者拿到了赔偿,也为新业态下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送餐途中撞伤路人,多方推诿深陷困局
2025年4月12日,外卖骑手朱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正常行走的老人郭某某发生刮撞。后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脚踝骨折、面部擦伤,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14527.44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郭某某康复后,就赔偿事宜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查,朱某某系某外卖公司员工,该外卖公司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120万元的骑手雇主责任险和限额65万元的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某某将骑手朱某某、其所属外卖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47.44元。被告朱某某辩称其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外卖公司承担。被告外卖公司认为朱某某与其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则提出,在确定外卖公司对朱某某因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属于保险事故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20%,误工费按照保单计算,其他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不承担。
法院审理:抽丝剥茧,厘清赔付“责任链”
一方是受伤老人亟待赔付的医疗费、误工费,另一方是多方主体的责任推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变成了“踢皮球”的僵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划分比例,同时涉及保险赔付范围的界定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朱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本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其与外卖公司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朱某某正在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因此对郭某某的损失,外卖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外卖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外卖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问题,法院认为,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的特别约定除医疗费、误工费之外的费用不予赔偿的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案涉保险单在赔偿项目一栏未明确列明赔偿项目,虽然特别约定中载明免赔项目,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履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依法核算,原告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7092.44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3592.44元。被告外卖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3500元。该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破解新业态用工“责任模糊”难题
当前,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其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新业态下劳动者与平台、外包商等主体的法律关系界定,导致侵权责任归属往往存在争议。骑手不是“免责盾牌”: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务关系”为由逃避用工责任。保险不是“空头支票”: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随意拒赔、减赔,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生效,仍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平台不是“甩手掌柜”:外卖平台、配送公司对骑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不能仅以“信息撮合方”的身份,规避对骑手的管理责任和事故赔付义务。
在此提醒,外卖骑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参与者,在高强度配送压力下更应坚守安全底线,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外卖平台及相关承包、外包企业则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摒弃“重效率、轻安全”“重盈利、轻保障”的错误导向。一方面要规范用工关系,明确与骑手之间的权利义务,为骑手足额投保相关保险,填补风险缺口;另一方面应优化配送管理机制,合理设定配送时限,加强骑手交通安全培训和日常监管,通过正向激励与违规惩戒相结合的方式,引导骑手文明安全配送,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渭源法院也将持续聚焦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群众出行安全,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群众的平安归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