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石和制度保障。从高山、草原到沙漠,从河湖、森林到田野,每一寸国土的青绿,都离不开法治的坚守与践行。4月22日,第57个世界地球日如期而至,本报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为典型地域特征,分别邀请七位法院干警,从司法视角讲述保护自然资源的故事。敬请关注。
绿我祁连山 苍茫云海间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院长 董红
记者:这些年祁连山林区法院在推动祁连山生态修复上,取得了哪些成效?
董红:近年来,法院聚焦生态司法保护,守护祁连山生态底色持续增绿。一是实体修复见实效,生态面貌持续改善。探索形成“补植复绿﹢异地修复﹢碳汇认购﹢生态修复金﹢劳务代偿”五位一体恢复性司法模式,累计推动修复受损林地802亩,栽种青海云杉等树种10.13万余株,建成6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累计判令支付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200余万元,创新推行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方式,推动破坏生态环境的被执行人从“毁林人”转变为“护林人”。二是审判惩戒强震慑,共治格局有效形成。近三年,法院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65件,判处罪犯117人,严厉打击了危害野生动植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违法犯罪,3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我们深化府院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与公、检、林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三是品牌引领扩影响,社会效应持续凸显。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我院积极打造“广场普法﹢司法护绿﹢基地修复”一体化生态司法品牌,推动“一判了之”向“惩治、修复、教育、预防”四效统一转变。
记者:祁连山地处高原,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涉生态案件的审理中,最突出的难点是什么?
董红:司法实践中,我们主要面临地域、专业、修复、协同四重叠加的突出难点。一是办案地域广袤,履职条件复杂。辖区东西跨度大、山林沟壑纵横,交通条件相对落后,涉生态案件多发生在深山密林等人烟稀少区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面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二是专业认定复杂,鉴定支撑不足。涉山区土地等案件对生态损害范围、程度、价值及修复方案的认定专业性极强,目前存在鉴定周期长、费用较高、标准未统一等问题。三是修复责任难落实,验收标准不明确。破坏易、修复难,“一案一修复”缺乏统一实施规范与验收标准,异地补植、碳汇认购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在执行、监管、评估环节存在机制短板。四是案件关联复杂,协同治理难度大,加之行政与司法衔接、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仍需深化。
记者:对于当地牧民或企业而言,如何在司法案件中既划清生态红线,又引导他们走上绿色发展的正轨?能否分享一个让“破坏者”变成“守护者”的典型案例?
董红:案件办理中,我们充分考虑民俗习惯与群众生活实际,既依法追责、划清红线,又教育引导、给出出路。如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民俗“祭泉”活动中“煨桑”用火,因未彻底熄灭火种引发火灾,造成山区土地严重损毁,经济损失46万余元。我院在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创新采用“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模式,判令其按专业方案完成异地生态修复。王某从最初的“失火者”,主动转变为生态修复的“执行者”、防火宣传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