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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来源:省法院行装处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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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

3、审理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减刑案件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假释案件。

4、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10、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领导全省法院执行工作。

11、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2、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3、负责本院并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督察工作。

14、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财务经费和物资装备配置。

15、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6、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下级法院、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7、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8、承办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司法互涉工作以及其它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19、负责本院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20、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司法技术服务。

21、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和提案联络工作。

22、负责我省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以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

23、负责甘肃省境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36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处、老干处、督察室、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宣传处、司法行政装备处、网络信息处、直属处、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少年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信访室、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司法技术处、执行局、执行综合管理处、执行复议监督处、执行协调指导处、联络处、司法警察总队。另外,还有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

二级机关单位3个,包括: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其中: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个基层法院,为三级预算单位;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下辖祁连山林区法院、小陇山林区法院、白龙江林区法院、洮河林区法院、子午岭林区法院5个基层法院,为三级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法院机关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3个,包括:甘肃省法官学院、甘肃省法官学院分院、甘肃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单位收支仅包含省法院本级预算。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5.90亿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3234.15万元,增长5.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有所提高以及全省“智慧法院”4.0版本信息化建设网络运维经费增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4081.37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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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5.90亿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5.49亿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4698.40万元,增长9.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有所提高以及全省“智慧法院”4.0版本信息化建设网络运维经费增加。当年财政拨款(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5.20亿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4.55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699.34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15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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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49亿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1.42亿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791.40万元,增长14.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人员经费有所提高。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4.07亿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907.00万元,增长7.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全省“智慧法院”4.0版本信息化建设网络运维经费有所增加。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7个,主要是《法刊》(审判理论与实践)等印刷费、办案业务费、法官法警服装费、全省法院业务费、涉法涉诉司法资金、文化建设宣传经费、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办案费。

其他项目6个,主要是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维修经费、设备购置费、物业费、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其中“12368”司法平台运行维护费50万元)。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48.5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79.05万元,与上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4.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10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4.0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50.00万元,增长12.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今年报废车辆较上年多,计划购置车辆增加。

4.培训费253.28万元,与上年持平。

5.会议费510.3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400.00万元,增长362.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前两年受疫情影响会议基本未召开,今年常态化会议均有序纳入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571.6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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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4655.97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852.12万元。增长22.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办案量增加导致运行成本增加。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3亿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575.6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8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68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48766.94万元。其中:办公用房52774平方米,价值33955.75万元。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41辆,价值1440.66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47262.84万元。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5503.65万元,主要为智慧法院建设相关网络设备购置、车辆、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本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59739.00万元,为全省法院系统非税收入。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省法院机关计划选取“办案业务费”项目为重点项目公开项目信息。本年度计划将2340万元项目资金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合理支配,安排开庭时间,确保保证年底前审执结案件工作顺利完成。

办案业务费是法院支出中最重要的年度经常性项目,主要用于法院案件调查、取证、调解、审判、合议、裁判、再审、终审、执行等办案相关的业务费用。为确保全省法院加强司法保障,审判工作良好运转,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设立此项目。

近年来,法院办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为保障法院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我院依据《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建立起新型的更加完善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办案经费作为法院办案主要职能的支出资金,确保了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了法院完成全年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2年我单位对法官法警服装费、物业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法刊等四个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对符合项目规定的案件进行情况摸底;对符合规定,并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资金合规、合理使用。预期达到的效果是保障好重点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开庭、裁决等事项,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13个,主要是《法刊》(审判理论与实践)等印刷费、办案业务费、法官法警服装费、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全省法院“两庭建设”资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维修经费、全省法院业务费、涉法涉诉司法资金、设备购置费、文化建设宣传经费、物业费、信息化建设及运维经费(其中“12368”司法平台运行维护费50万元)、重点案件开庭审理办案费,涉及财政支出4.07亿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13个,涉及财政支出4.07亿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2023年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1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国家司法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7、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31、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3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35、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36、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7、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8、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9、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40、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41、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42、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3、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咨询费(款):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因公出国(境)费用(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5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租赁费(款):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5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反映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5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5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6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被装购置费(款):反映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税务的被装购置支出。

6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6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6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6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6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6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6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6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6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7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7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7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救济费(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困难群众、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

7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7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75、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76、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款):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7、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78、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79、资本性支出(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款):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80、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1、资本性支出(类)基础设施建设(款):反映用于农田设施、道路、铁路、桥梁、水坝和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82、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83、资本性支出(类)公务用车购置(款):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表(本级).xls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及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本级).xls